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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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B项:说法正确,当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可以拒绝向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不是拒绝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