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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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一企业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涉及该企业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住建委应当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公开的意见。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沈某认为住建委拒绝公开行为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公开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