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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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民诉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可见,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具体而言:第一,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由此可见,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是在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产生的, A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一定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还要取决于法院是否调查收集证据以及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况。 B项:说法正确,当选。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提出对立的事实主张,如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而被告自己主张未向原告借款这样一个否定性事实,这两个事实虽然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但这两项事实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同一项事实,因此,只能由提出积极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此外,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