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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1:04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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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符合,当选。《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B项:说法符合,当选。本题中,虽然被告黄玫的住所地不在乙市B区,而在乙市C区,但是,本题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乙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项:说法符合,当选。丙省E市中院对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是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其受理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C项的做法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D项:说法不符合,不当选。《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项中的案件应由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丁市G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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