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8名债权人和1名职工代表并没有超过9人。 B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所以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决议有效。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虽然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总额只有60%未到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