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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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是对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考查 A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刘某离开住所地已经三年,现在没有离开住所地的朱某起诉离婚,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及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即朱某住所地A市东区,由于被告刘某已经到A市南县工作了三年,A市南县已经形成了其经常居住地,故被告住所地应为A市南县。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西县法院接到移送来的案件后,如果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次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