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裁量确定,而当事人无权约定。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无权约定排斥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 C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根据诉讼原理,当事人不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D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是否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可以处分的权利。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