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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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涉及损害责任赔偿问题,而在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所受损害不仅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还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而本题是因为伪劣产品致损,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所规定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综上所述,李某可直接起诉生产者乙厂要求其赔偿损失。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不但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及到赔偿数额的问题。首先要弄清100元和500元分别指什么。100元属于电热壶的实际价值,而500元属于医药费。明显的,如果李某向甲商场请求违约责任,只能请求100元的直接损失。而如果请求侵权责任,那么就可以请求直接损失100元和间接损失500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