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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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对于甲的行为:(1)教唆乙、丙随意追逐他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的教唆犯;(2)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罪正犯(既遂)。 对于乙、丙的行为:(1)前行为是追逐行为,涉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2)如果仍在现场不救助,看见甲杀害胡某不制止,导致胡某死亡,才会涉及是否有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涉及先后两个行为,当然是不同问题。(3)客观上有救助义务,但因故离开,无救助能力;并且不能预见,主观上无过错,不成立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4)死亡结果归因于甲之后实施的杀人行为,乙、丙的行为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