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 10 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 10 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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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 项:说法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春风来》作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于甲重新填词,加之自己之前做的曲子并改名《秋风起》,实际上又形成了一个新的作品,并没有侵害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C 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由于《秋风起》作品著作权归甲,与乙无关,所以《秋风起》的报酬归许可人甲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