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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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诉的合并理论,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题考查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的适用及诉的合并理论。《民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乙某对甲向大恒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恒银行起诉甲乙二人,二人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