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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5:46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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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A项:说法错误,当选。A项属于第5条第(二)项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B项:说法错误,当选。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由于乙厂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品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因为“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既然没有达到“误认”的程度,则不构成混淆。       D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在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但是普通消费者还是可以对两厂产品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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