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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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重大误解依据《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主要包括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的误解,题目中A项甲不知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订购一台液晶电视机,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受欺诈而缔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或无效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由此可知,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形,而非B项所述的欺诈。 C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集中规定。C项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丁受到丙的胁迫而订立合同,因而有权撤销。D项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且甲投保的行为与乙进行了商议,乙明知甲的病情,故D项内容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