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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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在法律上,拖拉机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行为人甲对于对象是拖拉机这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不属事实认识错误,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甲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故而甲具有责任,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