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 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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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AB项考查角度均为全票决事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扩展经营范围”、“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均属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作为被聘经营管理人,并非合伙人,无权决定上述事项。 C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受聘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应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行为,因题干并未交代“授权范围”信息,直接以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为权限范围。CD项均不属于本条规定“全票决事项”情形,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