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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6:13

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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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原答案为D)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作为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之一虽然是外国人,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最高刑为7年,妨碍公务罪的最高刑为3年,两者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故本案犯罪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原答案依据:原《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A、B、C、D项中的地区管辖都是正确的。原《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注意《刑诉法修正案》已经将此类案件删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可见,美国人杰克涉嫌的私藏枪支弹药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考试时,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共同犯罪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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