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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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据此,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时,齐某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法律只是禁止一名辩护人同时担任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没有禁止都是律师的夫妻二人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齐某和洪某可以同时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案中齐某已经辞职,不属于任职情况,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