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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6:03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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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本题中,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违反法律规定。       BD项:说法错误,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本题中,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应为60日而非90日。对扣押汽车进行检测的费用,应有行政机关承当,而非某公司承担。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本条规定明确查封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与查封不同,扣押的财物可以由行政机关实际占有,通常无需交由第三人保管。不过,此规定未禁止扣押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可以交由他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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