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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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林业局的致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不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诉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不能认定为行政合同。 D项:说法正确,当选。三部门的通知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