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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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中止原裁判执行的效力是附有相应条件的,即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并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