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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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76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刑诉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85条第1、2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