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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1:40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孙某、李某、周某等人均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所以上述三人均无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上述三人虽然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均享有监督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CD选项考查合伙人的异议权。请注意:异议权只有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才可以提出异议,对于没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并无异议权。周某不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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