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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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需首先提醒的是,本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陷阱,貌似考广播组织权(邻接权的一种),其实考的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这是关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作为一种邻接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信号”。广播信号不同于广播的内容,广播的内容有的享有著作权(如,电影、电视剧、春节联欢晚会),有的不享有著作权(如,体育比赛、国庆阅兵),但是,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内容,在形成广播信号后,就成为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本题不涉及广播组织权,因为甲电视台虽然制作了娱乐节目,但尚未播放,自然没有形成广播信号,因而,此时甲电视台尚不享有广播组织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甲电视台制作的娱乐节目应定性为文艺作品,制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乙闭路电视台擅自复制该节目,且无违法阻却事由,自然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此外,乙还有可能侵犯甲电视台的表演权、广播权、获得报酬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贺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