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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2:04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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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继承物权,无需登记,就可发生物权变动,此乃登记发生物权变动之例外,所以蔡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规定为概括继承规则即蔡永继承房屋需负担蔡花对该房屋的借用权。《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蔡永有权要求蔡花搬出,但应当给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       D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蔡永要求蔡花搬出时,蔡花相对于蔡永而言属于无权占有,所以可以对该房屋行使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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