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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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作出。根据该法第106条的规定,先予执行的裁定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案件范围未作出规定,但根据该制度的目的,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此外,《民诉解释》第170条对“情况紧急”又作了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先予执行适用于特殊的案件。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