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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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对从事一般商业行为的公司做出了普遍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公司形式的一种,不仅受《公司法》的一般调整,还要受到《保险法》的特别规制,《保险法》属于特别法。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项:说法正确,当选。《保险法》作为特殊法,对保险公司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部分,此部分适用一般法,即《公司法》。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09年新法,除《保险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也就是一般情况下适用《公司法》。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一般的《公司法》规定。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