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善意取得:
1.  条件:善意、动产、有对价、转让方合理占有。
2.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在非公开市场上转让多少次。
3.  第三人在公共市场买得,即使是盗窃、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
4.  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受对价和合理占有限制。
二、先占:
1、条件:须是对无主物的先占;须以自主的意思对无主物进行占有;占有须是现实的。
2、特别规定:
(1)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
2、相关规定: 
(1)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其欠缺意思能力,不构成所有权的抛弃,只是丧失占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拾得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无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承担侵权责任。
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为外部发现的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五、添附:
1、附和: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付对方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动产权人取得所有权,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1、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  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价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配套练习]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屑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与解析]
答案A。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家因在自家3间平房上加工房屋的附和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当对潘家予以补偿。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