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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分类对比

行为种类

条件 / 类型

   

无效民事行为

1.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   标的违法。

a.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   标的不可能。

1.   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a.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b.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c.   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自始无效。

3.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   欺诈。

2.   胁迫。

3.   乘人之危。

4.   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5.   显失公平。(双方均可

1. 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 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行为成立时1(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欠缺。

3.   代理权欠缺。

4.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   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   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二、相关含义:

a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b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c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d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e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标准。

f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三、 责任承担:

a.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c.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d.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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