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记忆]
一、法人的责任能力:
1、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法人变更中的责任:
1、法人合并:包括新设合并(A+B---C)与吸收合并(A+B---A),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2、法人分立:包括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原法人债权债务,依分立协议确定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三、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企业法人:
法律法规 |
具备法人资格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铁路法》 |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
火车站 |
《邮政法》 |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
邮电所 |
《银行法》 |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
各银行分行、支行 |
《保险法》 |
总公司 |
分公司 |
《航空法》 |
航空公司、机场 |
— |
五、法人机关:
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有意思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执行机关(如董事会)、代表机关(如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如监事会),无独立人格,其行为即法人的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