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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1、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入伙:
应当依合伙协议约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债务不负责任,新合伙人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约定由一人或数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但有监督权。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4、退伙:
(1)声明退伙:合伙人声明退伙前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只有存在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的,才能声明退伙。
(2)当然退伙:
A.合伙人死亡或悬告死亡(但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
B.合伙人被宣告无、限行为能力
C.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
(4)退伙的后果:
A.因退伙转让出资份额时,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B.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及合伙期间债权债务。退伙人对自己为合伙人期间的债务,退伙时未分担的,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
5、债务承担:
对内:按份责任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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