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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答案与解析]

1、答案C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遇台风属意外事故,故适用2年期间。本案期间从199475日开始起算,至199674日满2年,利害关系人最早可由199675日申请死亡宣告。

2、答案 AC

《继承法》第26条规定:“(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2款)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王锋婚后与父母分开住,故本案适用第1款。排除BD。据上题,死亡宣告最早申请日为199676日,又据《民诉法》第168条规定:“(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第2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案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必须经过的公告期是1年,即死亡宣告判决最早可能在199776日作出。而王锋之父于1996103日去世,故王锋之父不能成为继承人,即3间房屋的继承人应为刘青、谢兰、王达。选AC

 3、答案A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陈莹未与王锋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成为继承人。排除CD。《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3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谢兰为母、王达为子、王莉为女,皆有权继承。《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未显示死亡宣告被撤销,故王锋与刘青夫妻关系消灭,刘青无权继承。A当选。

4、答案ABC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既然在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则原配偶是否同意恢复在所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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