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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配套练习]

1、曾凡有一子曾伟伟12岁,曾某要出国学习一年,遂委托其妹曾敏(即曾伟伟之姑母)照看曾伟伟一年,曾凡和曾敏二人约定:由曾凡每月支付给曾敏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曾伟伟之侵权,曾凡、曾敏依2∶8之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曾伟伟将同学王小军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问王小军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   

A.向曾凡主张2000元,向曾敏主张8000元

B.向曾凡、曾敏任何一人主张1万元

C.向曾凡主张1万元,而后曾凡向曾敏主张8000元

D.向曾敏主张1万元,而后曾敏向曾凡主张2000元

2.王刚与张玲离婚,三岁的儿子随王刚一起生活。一年后,王刚酗酒,经常打骂儿子,还不想供其上学,张玲于是要求撤销王刚的监护权。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玲有权直接通知王刚单位,要求撤销王刚的监护资格

B.张玲有权向王刚单位申请,由单位撤销王刚的监护权

C.王刚的监护权是法定和永久的,任何人和任何机关无权撤销

D.王刚的监护权不是永久的,张玲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权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并未交待曾敏在监护中有无过错,故不能推定曾某、曾敏承担连带责任,故B错,D项亦无依据。关键在于:曾某、曾敏之内部约定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时应理解为监护人仍应对第三人承担全责,而后再依其与受托人的内部协议追究受托人应承担的份额。

2.答案:D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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