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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一、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含义:
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久住的意思+久居的事实)
2、住所的变更:
a.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b.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c.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意义:
a.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b.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
c.确定失踪的根据之一;
d.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e.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f.民事法律文书送达的地点。
二、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配套练习]
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0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0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0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下列(  )法院具有管辖权?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答案与解析]
答案:D
民诉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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