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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平等性、广泛性、统一性)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享有特殊的利益。如遗产继承中,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母体中胎儿受到损害后出生的,可独立主张损害赔偿。
4、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A、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效果:有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A、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其他民是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A、10周岁以下;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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