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王某与李某婚后以共有财产购得4室2厅商品房一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每人分得2室1厅,但是仍从一个门出入。后来王某有了新的男友,并准备结婚,意欲卖掉分得的2室1厅,并与何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得知后表示自己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则李某的请求 ( )
A.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B.不能成立,两人的财产已经分割,不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李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成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对他人获得到共有财产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D.成立,标的物原为共同共有且又属于一个整体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