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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  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  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 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 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00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121条。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因为丙的原因对乙违约。乙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责任,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处理办法:
(1)一并行使: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择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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