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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合同法分则
重点是三个合同:买卖、租赁、保管。
讲每一个合同时,讲三个制度:
(1)合同的特征;(2)各方的义务;(3)特殊的制度。

一、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第133、134、135、140条.
1.动产: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③简易交付: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常考的简易交付,涉及试用买卖。
就现实交付而言,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国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2)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附条件;②附期限;③约定:合同成立时转移。
例: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要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2.不动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也成功地承担了产权登记手续。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停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厂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二)风险负担
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动产的风险负担

(1)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问甲买一只老母鸭,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一瞬那,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甲承担。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1日试用期满:(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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