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一、第326—329条
1.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单位。
完成人的权利:①如果单位要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权;②表明身份权;③获得单位奖励权;④获得报酬权;⑤获得荣誉证书权。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个人。
3.三类技术合同无效:①非法垄断技术;②妨碍技术进步;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二、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分两大类: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2.第337、338条:
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开发失效的,该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权利归属,第339—341条。
(1)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利属于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享有优先受偿、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①申请权共有;②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③一方放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④ 一方单独申请的,专利权归该方;⑤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免旨实施专利;⑥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技术秘密成果: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皆可使用转让。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359条第三款:
技术咨询合同的风险: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理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保管合同
一、特征:
第366、367条.
(1)不要式合同;
(2)实践合同;
(3)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4)双务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公司的区别:第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第二,仓储合同是有偿公司。
二、权利义务关系
1.保管人的义务:(第368、369、370、371、372条)
①妥善保管;②亲自保管,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保管;③通知义务:指保管期间,若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2.保管人的责任:第374条。
过错责任原则。
3.寄存人的义务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这里着重强调一个义务:第375条,贵重物品寄存的,有提前声明的义务;否则发生毁损、灭失后,按照一般物品来赔偿。
4.保管人有留置权。
仓储合同
一、特征:
有两点:诺成、有偿。
二、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三、保管人享有留置权
四、第392条:提前取仓储费,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