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章节习题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1.物  存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以有体物为限 
例如:日、月、星辰、镶在嘴里的金牙、专利均非,扯断假发则为侵害人身权,取走摘下的假发则为侵犯财产权。 
2.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注:准不动产(汽车等); 
B.不动产:土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定着物(房屋、建筑物),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继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C. 区分的意义: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合同成立为要件; 
财产权的转移: 
a.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c.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d.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不动产管辖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流通物(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2.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水面),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品,黄金,文物,迷信物品、黄色淫秽物品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3.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分类,可以从两个标准判断:(1)物理上互相独立;(2)两物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参考答案] AC 

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承之移转;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设定质押,则质押之效力及于从物。 
4.孳息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如动植物产出,鸡蛋、羊毛、鹿茸,果树的果子、羊毛是孳息,宰牛的牛肉、电力不是孳息)与法定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天然孳息归物权人,法定孳息归债权人。 
5.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 
6.有价证券: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归证券持有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