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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章节习题第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AC。本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A当选。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B不选。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C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D不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适用范围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中没有提到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优先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1)事件;与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 
(2)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事件则事后登记就可。 
(三)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A.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后两者主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a.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b.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c.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包括: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注意,催告本身并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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