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公诉昔日儿媳的借款纠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费丙在庭审中提出要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如果不还款就砍掉其一只手”。
原告费丙诉称,2000年10月,当时是他儿子女友的马利梅借款一万元,还款2000元,余款8000元未还。原告还出具被告向其写的“欠金证”证明,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6克黄金项链一条未还。原告请求判令追回被告欠款本息8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被告马利梅辩称,根本没有出具过“欠金证”,原告举证的8000元是在原告“不出具欠条就要砍掉一只手”的威吓下出具的,当时原告之子在场。
法院认为,被告于2003年与原告之子经诉讼离婚,关于欠金证,经笔迹鉴定非马利梅所写,应视为虚假证据;原告庭审中明目张胆又增加“判令如果被告不还款就砍掉其一只手”的诉讼请求,更印证被告给原告出具的8000元系原告胁迫所致,故对原告之诉不予采纳。由于原告要求砍掉被告一只手的诉讼请求严重违法,予以训诫,不予支持,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于2003年4月13日出具的8000元借条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