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近3万元彩礼,最终却未能成婚。于是,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7月1日,江苏省高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这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婚姻彩礼返还案。
2001年,溧水县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高淳女子刘某。当时,刘某因前夫和婆婆相继去世,为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背下大量债务。两人认识后不久,刘某就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一起住到夏某家。
据夏某说,当他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女方提出要5万元的彩礼。由于自己经济能力差,加上又有残疾,经媒人与刘某多次协商后,才勉强将彩礼定在2.48万元,另加金器、衣鞋等。当年5月8日,夏某委托媒人将2.48万元聘金送给刘某。从那一天开始,两人开始同居。此后,夏某又先后花去5000多元,为刘某购买金项链、金耳环等。刘某则表示,两人认识后,感情一直很好,是夏某主动拿出2万多元,让她还债。2001年8月,自己提出与夏某结婚。但由于夏某不愿意为她交纳农业税,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今年1月份,刘某离开夏某家。
庭审中,夏某要求刘某返还聘金、金器、衣鞋等共计2.98万元。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与夏某同居期间,帮夏某家的批发部、菜场打工34个月,应给她计算工资。并且要求夏某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3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认为,此案中两人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综合其他情况,法院遂判令刘某返还给夏某彩礼2.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