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历史上社会舆论和法律对妇女再婚问题比较宽容的几个时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不可否认,游牧民族历次入主中原,都曾经给中华大地带来巨大的灾难。作为较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代表,他们的到来经常使社会发展停滞、经济文化产生暂时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存在。少数民族文化相对地受礼教思想影响较少,比较丰富地保留了一些人类幼年时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遗存。表现在妇女生活的领域,少数民族妇女往往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机会,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也不绝对地低于男子。对于妇女再嫁,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中也少有限制。比如北魏、北齐、北周等政权的皇后都有夫君驾崩后改嫁的例子。这些思想风尚随着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区传播,对于中国历史上几次妇女地位的相对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齐时,民间就有以女性为户主的习俗。隋唐时代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与此也有很大关联。及至元代,社会风气对妇女再嫁问题的评价也暂时地缓和。虽然,这些清新的风气都在延续一段时间后渐渐消退,汉族传统的礼教思想随着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仍应该肯定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
3.当今,我们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社会观念转变之艰难和重要性远甚于法律条文的修订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最大障碍,决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在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上。正是后两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恶性而畸形地发展,使得广大妇女饱受摧残。而且,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之中,社会道德和民间习惯往往比制定法有着更大的威严,并且不能轻易地随着制定法的规定而改变。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丧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据民国初年的调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的民间习惯中都有存在,可以说比比皆是。湖南、福建两省还有“孝堂成亲”之俗,专门订在父母丧期嫁娶[33].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众处于赤贫的状态之中,顾不得什么礼教规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缺乏对制定法的关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因此,仅凭纸上的条文设定,还不能使中国的妇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应由其享有的全部权利。社会观念的问题不解决,妇女就不可能完全消灭从一而终的陋习。比如:二十世纪中叶的内战使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半世纪以后,探亲者归来还能发现很多结发妻子始终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归来。从情感上来说,她们当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个人自由,无可指摘。但是我们从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毕竟,中国妇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妇女再婚权这样一个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权利,在今天获得了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普遍的赞同。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妇女再婚权利的完全自主,我们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去完成。
注释: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4卷,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②] 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嘉靖帝元配皇后陈氏亡故,嘉靖帝和她感情不好,禁止其先葬入帝陵。后来,继后方氏也先于他故去,却被他以曾救驾为名允许先葬入永陵,此事引起满朝官员的长时间争执。见《明史。皇后传》相关记载。
[③] 《礼记集说》,影印本,14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④] 《周礼·媒氏》:“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诗经》中有很多反映男女自由恋爱,甚至私奔的篇章,如《溱洧》、《氓》等。
[⑤] 宣姜即上文齐女,春秋时称呼王妃,将其夫的谥号与其姓连称。如“文赢”“庄姜”等。
[⑥] 参见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1版,248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
[⑦] 范晔:《后汉书·列女传》所引《女诫》,2790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
[⑧] 班固:《汉书·宣帝纪》, 264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⑨] 范晔:《后汉书·宋弘传》,905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
[⑩] 范晔:《后汉书·列女传》,2800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
[11] 陈寿:《三国志·吴书·妃嫔传》,119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12] 陈寿:《三国志·魏书·后妃传》,16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13] 房玄龄等:《晋书·武帝纪》,6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
[14] 房玄龄等:《晋书·谢安传》,2078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
[15] 沈约:《宋书·后妃传》,129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
[16] 姚思廉:《梁书·顾宪之传》,7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3。
[17] 欧阳修等:《新唐书。公主传》,3642 – 36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18] 刘昫等:《旧唐书·列女传》,5143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19] 《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唐宣宗时下诏:“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
[20] 脱脱等:《宋史·公主传》,877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21] 参见《宋刑统·斗讼律》。
[22] 班固:《汉书·匈奴传》,37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23] 参见《大元通制条格》卷3,户令。
[24] 此处照用了张铭新老师在课上所阐述的观点。
[25] 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六月诏:“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26] 《元典章·户部·婚姻》,转引自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1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7] 参见注4所引书,161 – 162页。
[28] 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1版,5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29] 见《红楼梦》第63回。
[30] 史尚宽:《亲属法论》,1版,217页,台湾,作者自版,1980。
[31] 《三国志·魏志·钟毓传》记载:魏嘉平中,钟毓为廷尉,始禁品官寡妻再嫁。转引自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456页。
[32]《仪礼。丧服传》:“夫者,妻之天也。”
[33]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转引自梁治平:《清代习惯法 – 社会与国家》,1版,69、7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