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云为续“香火”而支持丈夫与他人同居,在离婚时却索要赔偿费,6月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驳回林云的请求。
林云与唐远于1981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云南昆明打工期间,找了一个叫蔡蓉的女子为保姆。林云因不能再生育,便主动提出要丈夫与蔡蓉同居,以续唐家“香火”。唐远与蔡蓉于1992年同居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1994年,林云带着丈夫与蔡蓉所生长子回到老家抚养,从此与被告分居,8年后才将孩子送回昆明交给唐远与蔡蓉。今年5月,林云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认为唐远与他人同居,造成自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元。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与他人同居后,原、被告从1994年分居长达10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动提出要丈夫与他人同居,且主动抚养丈夫与他人所生孩子达8年之久,足见其对丈夫与他人同居不仅明知,而且持支持态度,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