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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十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有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A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索的思想、品行和较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应根据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得虐待或遗弃的原则,认真及时地处理,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或其他由被赡养人扶养长大的人,对失掉劳动能力,  又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或其他抚养长大的人,应负责赡养。赡养费的标准,要考虑被赡养人的需要、赡养人的给付能力,一般地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赡养人的,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经一再批评教育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与有关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虐待、遗弃被赡养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名词解释]

    1.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受胎就是体内授精。我国婚姻法已经使用婚生子女的概念。

    2.婚生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强制法律规定。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认为婚生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1)该子女须为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  (2)该子女必须由生母的丈夫受胎而出生,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3)该子女须为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之妻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4)该子女须为生父母婚姻关系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之子女,这就排除了婚前受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和婚姻关系解除后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上述第一个和第三个条件可以由生父母婚姻关系的存在和生母怀胎、分娩的事实而容易地—予以证明,但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的证明就比较困难,因为男性精子在母体内授精、怀孕难以证实。于是根据社会一般常识和善良的婚姻道德,为避免父子、父女关系的举证困难,特规定凡在受胎期内的任何一日父母有婚姻关系,就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生母之夫为该子女的生父。许多国家和地区就受胎期的推算作出规定,受胎期即自子女出生日起回溯到一定的期间。德国规定回溯到第181日到302日之间的期间为受胎期,法国规定回溯到第180日到第300日之间的期间为受胎期,中国台湾地区规定回溯到第181日到第302日之间的期间为受胎期。现代很多国家扩大了婚生子女的范围。明确规定,婚前受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也属婚生子女;婚前受胎、婚前出生,因父母结婚而准正为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未对婚生推定作出规定,构成法律上的漏洞。

    3.婚生子女否认,是指丈夫依法享有的否认妻子所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制度。引起该否认权的依据为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同居或妻子的受胎非由丈夫引起。未与妻子同居可以分为两种:(1)物理上的未同居,即因空间距离而不能有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如丈夫远在国外,在监狱服刑,住院治疗等;  (2)精神上的未同居,即因空间距离以外的原因妻子无从自丈夫受胎,如丈夫不能人道,夫妻分居等。为防止第三人冒认夫妻所生的子女而亵渎婚姻的纯洁,或暴露妻子的不贞行为而破坏夫妻的和谐,很多国家将否认权人限制在夫妻。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很多国家规定否认婚生子女的时效期间。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的。由丈夫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妻子受胎期内,没有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否认之诉成立,丈夫的抚养义务终止。

    4.人工授精:在已婚妇女无法用自然的方法使其卵受精,或无法使其受精卵在子宫着床的情况下,或在已婚男子无法用自然的方法使其精子与女性体内的卵结合的情况下,采用医疗技术使该不孕的夫妻怀孕而获得子女,此种过程称为人工生殖。人工生殖采用的方法通常可以分为人工授精和代孕母亲两种方法。人工授精又分为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两种方法。人工体内授精是指在丈夫无法射精或精子过少,从而无法用自然的方法使正常之妻所排出的卵授精的情况下,以人工的方法,将丈夫的精子或第三人的精子注入妻子的体内。如注入妻子体内的精子是丈夫的,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如注入妻子体内的精子是第三人的,就称为异质人工授精。人工体外授精是指以妻子或第三人的卵子与丈夫或第三人的精子在培养皿内受精,然后将受精卵移入妻子的子宫内着床、发育并分娩。依此过程而生育的子女俗称“试管婴儿”。体外授精又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将由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分裂的胚胎移入妻子的子宫内;其二是将由丈夫的精子与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分裂的胚胎移入妻子的子宫内;其三是将丈夫之外的人的精子与妻子之外的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分裂的胚胎移入妻子的子宫内。人工授精在婚姻法上涉及到谁是孩子的父母、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决定人工授精等法律问题,对此,我国目前仅有一个司法解释,尚不能满足规范此行为的需要。

    5.限缩解释:也叫缩小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意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的本义,于是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其局限于核心内容,以正确解释法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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