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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4日
第二章  结  婚

 结婚概说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成立具有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为前提的,人类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没有两性间自然的生理差别,婚姻则无从产生,也没有存在的意义。(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婚姻必须依法成立,否则不具有婚姻的法律后果。(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形成互为配偶的夫妻身份,从而相互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确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双方不得任意解除。

    婚姻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可以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叫结婚的条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其可以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有三种:(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叫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我国采用登记制。依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违反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的共同生活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邀销婚姻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的程序,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题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四条一致。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它有三层含义:(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既然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就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而且强迫对方结合也不可能成就幸福的婚姻。(2)是男女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在实践中应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  (3)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因此,应该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1)男女双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对结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识中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2)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胁迫下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而且,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应该准用撤销的规定,可以撤销。(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审查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

    2.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强迫是指采用暴力或以其他行为逼迫对方同意与自己结婚,包括胁迫、强制等。

    3.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两者均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却一定是包办婚姻。在实践中,如果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动机或目的,但包办者在客观上确实从中取得了大量财物的,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对买卖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收缴。买卖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受盛行了两千年的聘娶婚的影响,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仍保留了结婚时赠送彩礼的习俗,这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也给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此,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其与借婚姻诈骗钱财以及正常的馈赠礼品相区别,凡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没有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行为处理;凡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品,应以民法中的赠与处理。

    [适用须知]

    1.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所谓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基午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世界各国大多都把双方合意作为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将其列为结婚的首要条件,这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婚姻法》婚姻自由基本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本条的规定明确地阐述了法律在结婚制度中的鲜明立场,即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排斥当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尽管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给予当事人意见或建议,但是,法律要求是否缔结婚姻、与谁缔结婚姻及何时缔结婚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均不得干涉。

    2.在实际生活中,  由于受封建家长制及经济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有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除需进一步加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宣传教育外,还须加强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由于此类情况的复杂性,对于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成立的婚姻不能一概以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加以对待。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规定]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第十七条  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第十八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名词解释]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广义的结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订立婚约两个方面。近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大多都将婚姻的成立作狭义上的规定,订婚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我国<婚姻法)上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3.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4.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的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5.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6.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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