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民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7月21日,被告赵女士在大中电器西坝河店购买了LG空调一台,大中电器西坝河分店的工人于7月30日为赵女士安装该空调。在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过程中,空调室外机突然坠落并将原告所有的光缆砸断。该光缆系原告公司租赁给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通信光缆。该通信光缆的中断导致安装在东方家园、金利大厦、阳光新干线等共七处的通信基站中断通信信号长达18个小时(发现中断信号时间为7月30日24时,恢复通信时间为7月31日16时)。在通信信号中断的期间,赵女士和大中电器都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公司,也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月31日,原告公司在接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该七个基站中断通信信号的通知后,及时请北京市电话工程公司进行抢修才避免了更大损失的发生。原告公司因此支付工程抢修费17795.63元。
原告认为,被告赵女士是该空调的所有人,大中电器负责安装,二被告的共同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多项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工程抢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