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4日晚,李某因家事与黄某发生争执后跳入河中,黄某为救助李某随即也跳入河中,并将李某推至浅水区。李某被前来救助的群众牵上岸,而黄某却溺水身亡。
2006年9月,黄某的父亲、儿子以李某是以黄某付出生命代价而得以生还,不仅有过错且是最大的受益人为由,诉至筠连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进行民事补偿。
法院认为,黄某不顾个人安危救助李某,使李某转危为安,这一客观事实存在。虽然黄某之死与李某无法律上过错关系,但李某是此次事故的受益人,黄某之死确给二原告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李某应在其受益范围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给予二原告适当的补偿。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