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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考点精析:代位继承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19日

  一、考点说明

  代位继承的概念及要件。

  二、理论分析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4、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考试大原创,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楠占有了全部的遗产。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考试大原创位继承遗产的l/3,阿田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小山是否有继承权?( )

  A.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B.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c.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山分得的遗产应当是最少的

  D.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答案]BCD

  [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若干意见》规考试大原创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敌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四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扶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所以,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注意] (1)代位继承的要件。①需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②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需有继承权可供代位行使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⑧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先辈或旁系血亲是不能参加代位继承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血亲”包括拟制血亲,故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考试大原创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④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法定继承办理。(2)效力。①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②第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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