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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0日

  一、考点说明

  明示变更和撤销;默示变更和撤销。

  二、理论分析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明示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二)默示变更、撤销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三、例题解析

  [例题]广州居民梁阿婆,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来源:考试大)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l0多年前,梁阿婆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在沙河建起一幢房屋,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阿婆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未想办法过来广州或者把梁阿婆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阿婆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幢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阿婆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阿婆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阿婆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

  A.梁阿婆立有数份遗嘱,应当以最后的一份为准,应当有3个子女继承

  B.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由邻居邹女士继承遗产

  C.应当由梁阿婆的3个子女继承遗产,邻居邹女士适当分得遗产

  D.如梁阿婆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梁阿婆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答案]BD

  [解析]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阿婆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l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阿婆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l9条“遗(来源:考试大)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梁阿婆名下的该幢房屋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阿婆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梁阿婆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注意] (1)《继承法》第20条第l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死后,其生前所立合法遗嘱即生效力,应当予以全面执行。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变更或撤销是遗嘱人的专有权利。遗嘱设立后(来源:考试大),特别是当遗嘱人的内心意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变更以前所立的遗嘱,当然也允许撤销先前所立的遗嘱。(2)变更或撤销的效力。《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明确指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与其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应被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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